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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6号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