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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赤峰银锡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林西县总工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德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温新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赤立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