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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振彪、周越屏不服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振彪,周越屏,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蒋修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屈振彪,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屈红昕(系屈振彪之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越屏,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甘泉县住建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中心街。法定代表人王乾方,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平,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规划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梁秀梅,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司法局干部。第三人蒋修芳,男,192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军令,男,192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屈振彪、周越屏不服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振彪、周越屏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振彪、周越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振彪、周越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振彪、周越屏负担。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惠晓军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