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运法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法,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程运法,委托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明兰,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49400814-0负责人:牛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胜,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中锋。现任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法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程运法负担。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