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萍、李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安市东二环奥钛公司门口路段掉头时,与其后方向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鲁H×××××、鲁H×××××挂号的半挂车(车内乘坐辛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乙驾驶的半挂车侧翻,后任红振驾驶的鲁P×××××、鲁P×××××挂号由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车(车内乘坐陈景亭)又与王某乙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陈景亭死亡、任红振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任红振、陈景亭不负此事故责任。上述事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意见其表示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超载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安市东二环奥钛公司门口路段掉头时,与其后方向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鲁H×××××、鲁H×××××挂号的半挂车(车内乘坐辛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乙驾驶的半挂车侧翻,后任红振驾驶的鲁P×××××、鲁P×××××挂号由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车(车内乘坐陈景亭)又与王某乙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景亭胸内脏器破裂死亡、任红振左肾损伤、左侧上颌骨、颧骨左侧眼眶齐X骨折、左侧眼球破裂、视神胫损伤,脑挫裂伤(左额叶),蝶骨额骨骨折、颅底骨折,双肺挫伤不除外,多发肋骨骨折,肝损伤不除外,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任红振、陈景亭不负此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乙证明,2015年4月26日7点50分左右,我开一辆红色乘龙牌半挂车(牌号鲁H×××××、挂号鲁H×××××),从山西中阳市一个煤厂拉着煤往山东省鱼台市一个焦化厂送,由南向北走途径309国道武安东二环奥钛公司门口时,我车的右前方约30米有一辆前四后八翻斗车(车号冀D×××××)正在往左侧调头,我打算在他调过头后从他车尾行驶过去,结果车停在了路的正中间不走了,我为了避免与翻斗车相撞,我向左打方向避让,由于方向打的过快,导致我车发生铡翻,车辆侧翻另一个车道,就在这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车撞在了我车右侧车厢,我和车上的驾驶员就赶紧下车,我车上的驾驶员拔打了110、120和119,随后110、120、119人员及时到达现场,119消防人员用电锯将车门锯开,将撞我的半挂车上的两名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交警队的人对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和登记,随后将我和翻斗车的人一起拉到事故科。2、证人张某证明,我是冀D×××××号货车车主,司机叫王某甲。我开车也是从出事的地方调了头,我已经上了邯武快速路了,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出事故了,我就赶快又赶到了现场。3、证人辛某证明,王某乙驾驶车和我一起从山西往山东运输煤,当时我在车上睡觉,突然有货车和我们车撞了,我们车被撞翻,我从车里爬出来,发现我们在武安东二环奥钛公司门口。我头部受伤了,后我被送到医院,缝了大约10针。4、2015年5月2日武安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任红振左肾损伤、左侧上颌骨、颧骨左侧眼眶齐X骨折、左侧眼球破裂、视神胫损伤,脑挫裂伤(左额叶),蝶骨额骨骨折、颅底骨折,双肺挫伤不除外,多发肋骨骨折,肝损伤不除外,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5、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证明两份,任红振因其伤情严重,刀事故后不能讲话,现已转北京3**医院救治,经多次与任红振家属联系,其家属称任红振现在301做手术不能说话,故不能获取任红振的笔录材料;任红振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输血,不便提取任红振血液。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7、2015年4月30日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意见,被检车牌照为冀D××××דHOWO‘牌重型货车左侧与被检车牌照鲁H×××××挂车车厢右侧接触相撞可以形成。被检鲁H×××××、鲁H×××××挂车右侧前部痕迹与被检鲁P×××××挂车车头前部接触相撞可以形成。8、2015年4月27日武安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陈景亭系胸内脏器破裂死亡。9、2015年4月26日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任红振、陈景亭不负事故责任。10、2015年5月6日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关于陈景亭死亡证明。11、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4月26日7时30分左右,我一个人开着冀D×××××重型自卸货车,从武安二环聚隆煤矿装了53吨精煤,在武安市东南路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7时50分左右行驶到奥钛公司路口我准备调头到东二环另一车道由北向南往邯钢运送煤,在我调头时,我后面有一辆同向行驶的红色半挂车从我左面超过我货车,撞了我车左铡门上下,红色半挂历车一下子横在东二环西面车道上,一车厢上,红色半挂车翻在路上,过了一会120救护车、119抢险车和交警事故科来到现场,将蓝色半挂车上两个人受伤的人(其中一人是司机)拉往医院,从路口调头我打转向灯,没有注意后面车,车上就我一个人,我没有受伤,我是2010年8月开始准驾车型是B2D,不知道车是否超载,可能超载了。上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孙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