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刑二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男,住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号。被告人刘某庆,男,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村。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许丽萍,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庆赔偿财物损失1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庆及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许丽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庆对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刘某波扩建厂房时未余留行走之路及厂房屋檐未留冲刷空地不满,先后三次踩平刘某波的花生地、打砸厂房铁皮复合板彩瓦、西墙。2015年5月4日6时许,刘某庆持铁管再次砸坏刘某波家厂房西墙外的27.7米铁皮复合板彩瓦,以上损失价值共计5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娥、吴某修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波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庆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诉称:2015年5月4日,刘某庆以其盖房屋占用土地为由,故意破坏其房屋屋檐30余米,将其房屋墙壁破坏并破坏其花生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庆赔偿其损失10000元。被告人刘某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刘某波所建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其将厂房砸毁并无错误。因刘某波将花生种在原来的路上,故其踩平的不是花生地而是路;因为刘某波将厂房盖到其地中,故其砸坏的厂房墙壁及屋檐是砸的自己的,不是刘某波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庭审后,被告人刘某庆提交说明一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庆无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系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被告人采取的自力救济;2、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刘某波系被毁财物的合法所有人;3、损失价值鉴定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庆对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村刘某波扩建厂房时未留行走之路及厂房屋檐未留冲刷空地不满,先后三次踩平刘某波的花生地、打砸厂房铁皮复合板彩瓦及厂房西墙。2015年5月4日6时许,刘某庆持铁管再次砸坏刘某波家厂房西墙外的27.7米铁皮复合板彩瓦屋檐,损失价值较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庆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63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1)魏某刚提供的照片5张:证实刘某波家厂子墙面被砸两个大洞及屋檐钢瓦被砸。(2)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5年5月27日,侦查人员扣押刘某庆长3.2米、直径4cm的铁管一根,已随案移交。2、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5年5月14日经鉴定,刘某波家5月4日被损毁复合板铁皮彩瓦、大包边铁皮、脊瓦铁皮(27.7米)、钻屋钉价值共计3747.1元;4月19日被损毁的花生地价值50元;安装人工费及拆除人工费共计3611元;废旧复合板残值1099元;共计6309元。(已告知当事人)现场勘查笔录4、视听资料:证实刘某庆持铁锤砸刘某波家厂子墙面的过程。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波(男,50岁,住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村)于2015年5月6日陈述:利源包装印刷厂的法人代表是我,其实是我女婿干,原来用的是我自己的地,今年春因为规模扩大买了我村吴某修的一亩八分地,其中下地是一亩二分(今春已盖起厂房),上地是六分(在刘某庆的地北边)。我们曾找刘某庆(我们以前关系怪好)商议把上地六分与他换过来,他嫌我的地不好不同意,没协商成。我开始在六分地上挖了地槽,刘某庆不让盖,说他没路可走了,给我平了一半,我就又把地平好种上了花生,他还是不同意,把最西边的两沟30来米长的花生沟平了。以前时就没有路,他收庄稼时就是往北走吴某修的地。我买了地后没不让他走,如果盖起仓库的话,我不会盖到地边的话,肯定会给他留下一米的路供他推小铁车走的。之后我在下地里盖厂棚,开始他说挖地基时挖到他的地堑子里去了,实际我没挖到。10天前上午9点来钟刘某庆用铁锨把西北角靠西的七间屋屋顶屋檐的钢瓦给砸了47米长,我们把钢瓦修好了,没跟他见识。4月29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和他老婆拿着二锤和洋镐把这七间屋的后墙砸了两个洞,共四平方米左右,砸时我女儿、女婿拦来没拦住。把墙修好后我们在外边抹上了水泥找平了。5月3日早上5点来钟我女婿魏某刚打电话说屋檐被砸了,我去看了看屋檐的钢瓦(买时120元一页)被砸了30来米长。6、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娥证言(女,60岁,系被告人刘某庆之妻)于2015年5月18日、20日证实:我家和刘某波家平时关系还行,是过了年后才发生的矛盾。今年正月初刘某波提出要换我家位于他厂子西边的1.8亩地,我对象刘某庆不同意。他还说要把吴某修家、吴某修家的地一块买下来,把他的厂子方起来,把我们地往北挪挪。过了几天他又说吴某修家不卖给他,我说我们也不卖给他。过了几天我和刘某庆到地里见刘某波把吴某修家那六分地挖了四方开,一看是想垒墙盖屋。刘某庆去找,问怎么把路也挖了,刘某波他老婆说她不知道有路,刘某庆生气,就把他挖的西边那个沟给平了,留出了路。又过了几天我去地里见刘某波正在拉我们地北头六分地的花生沟,我说得给我们留出路来,问了吴某修家,她说以前有路来,刘某波还是说没路,他把吴某修六分地的西边路挖了,拉了两沟花生沟,刘某庆去当着他的面给平了。走了后刘某波又把沟拉起来种上花生,刘某庆很生气就给踩平了。这个期间,刘某波在他买的吴某修家的一亩二分地里盖了厂房,有天下雨时刘某庆见屋上流下来的水冲着我们东边地堑上了,他垒的西墙垒到我们地堑子上。刘某庆很生气,找刘某波,让他把墙往东挪挪,他不挪。有天刘某波的亲家和张某军到我家协商挪墙的事,说把北边的地给我们点。结果过了四天左右(4月28日)张某军说刘某波不愿意。第二天中午我和刘某庆去了刘某波的厂子那,刘某庆用八磅锤把他的西墙砸了两个洞,当时他女儿、女婿都在场。过了几天我去地里见砸的墙洞泥好了,我对刘某庆说看样他们是不打算挪墙了。刘某庆就拿家什去把刘某波家伸出来的那些屋檐(是兰铁皮的,当中带着泡沫板)砸了。证人吴某修(男,48岁,住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于2015年5月18日证实:今年年初我把我村北边的两块一亩八分地(东边一亩二、西边六分,是上下地)卖给了刘某波的纸箱厂,刘某波在这地扩建了厂房。东边这块地的南边是刘某波的纸箱厂,西边是刘某庆的地,刘某庆家的地高,一个地堑子上边就是他家地,下边是我家的,这个地堑子是刘某庆家地使用,主要是保护上边地,平时地堑子上也不种东西,但分地量地时不量地堑子;西边这块地的南边是刘某庆的地,西边的地以前有一条一米多宽的路,利用西边的地堑子斜着开车的话能通车。这条路从我的地北头路一直通到南头刘某庆家的地南边的路。但从大前年开始刘志超家在他家东边地堑子上布上了一道花生沟种地,原来的路本来就不宽,这样这条路就没有了。证人吴某芬(女,57岁,住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于2015年5月18日证实:一天下午我到刘某波家厂子那时,刘某庆拿了把铁锤正砸刘某波家新垒的墙,墙上已被砸了两个洞了,南边的大点,北边的小点,正砸北边的那个。刘某波的女儿在那护墙。刘某庆的老婆在那没砸,刘某波的女婿站在那里。证人张某军(男,61岁,住沂水县沂城街道大梨行村)于2015年5月18日证实:我外甥魏某刚的岳父盖厂房,因和刘某庆(我以前的同事,关系不错)的地挨着,两家关系不好,约20多天前我姐张德娟去找我,说因为屋檐水滴到刘某庆家地堑子上,刘某庆把屋檐给划了,想让我去说说。一天上午10点来钟我和我对象、我姐夫魏明云带着东西去了刘某庆家,想让他别再去砸屋拆墙了,他两口子不同意。魏明云就说找刘某波商量一下,过几天给刘某庆回信。过了几天他说没有商量下来,我就去刘某庆家跟他们说了,刘某庆的老婆就说这事必须拆。证人魏某刚(男,26岁,系刘某波的女婿)于2015年5月4日证实:今早6点我起床后发现厂(长安村利源纸箱厂)西北角靠西边那排屋的屋顶屋檐的钢瓦(上边是一层铁皮、中间5厘米泡沫板、下边PVC塑料屋面)被砸了30米左右长,就报了警。在这之前我们厂还被砸了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4月20日左右一天上午,刘某庆自己去砸的,当时我在车间里,出去时刘某波说刘某庆刚才来把钢瓦子的檐子砸了。我见檐子被砸了约40米长,铁皮没怎么被砸,只是塑料泡沫和底下的PVC被砸坏了,用胶带粘了粘继续用着。今天被砸的钢瓦就是第一次被砸的,但比第一次厉害。第二次是2015年4月29日下午六点半,刘某庆和他老婆拿二锤和铁锨把我们厂西墙砸了两个洞(大点的直径约一米二,小点的约七八十公分),我和我老婆制止他们,没制止住,他们说早晚把这排屋给拆完,我给录了像。一个月前我岳父刘某波在我们厂北边买了吴某修的一亩八分地,在厂子北边一亩二,在西边六分地(在刘某庆家地北边),我们用那一亩二扩建了厂房,西墙西边就是刘某庆家的地。因为盖屋的事,我岳父想与刘某庆换地来,他不同意,因为这个事闹的不愉快,别的不清楚。证人刘某霞(女,27岁,系刘某波之女)于2015年5月6日证实:其因盖厂棚与刘某庆家产生矛盾,刘某庆将其种的两沟花生平了、4月29日刘某庆夫妇持二锤和铁锨把厂西墙砸了两个洞、5月3日早上发现厂棚檐子泡沫板被砸30页。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庆于2015年5月20日供述:今年正月底我村刘某波找我商议要用他家位于高压线底下的地换我家位于他家纸箱厂西边的1.8亩地。我说他的地薄且位置不好,不和他换。他又说要把吴某修、吴某修家的地买过来,让我把地往北挪,我也方方,他也把厂子方方。结果吴某修家不卖,我就说没法方地,不换了。过了段时间我到地里看时,发现刘某波在他买的吴某修家那6分地上围着地边挖了一圈地槽,我知道他要拉墙,这样我没法再走路了(以前在吴某修家地西边、堑子下来有一条小土路,能开手扶拖拉机,压不着人家的庄稼,他拉墙我就没法走路了),我就用铁锨把他挖的地槽填了。之后我跟刘某波说,让他给我留下一条地瓜沟的宽度走路,他说这个地方没有路,我们找吴某修他老婆来,她说这个地方以前有个小路来,她把地卖给刘某波,不可能把路也卖给了他。因为这个事也没争执出结果来。他挖地槽时,把西边地堑子上种的一米宽的地方也挖了。刘志超和他争执,跟他说给量出六分地来,剩余的全是路,一量留出两米半的路来,还剩下六分七厘地。我说也不要求宽了,走开拖拉机就行,刘某波不愿意。后来我到地里看刘某波把西边两米半路布上了两沟花生沟,他让我压着花生走是,我说那不行,就把他的花生沟平了。过几天快种花生时一看他又布上了,还种了花生,我生气就把沟踩平了。后来一天我和我对象种花生时,见刘某波在他买的吴某修的1.2亩地上垒起来了,垒到平口了,干活的正在收拾屋顶。后来有天下雨我到地里见他没有留滴水,从屋顶流下来的水冲到我家地东侧地堑上了。我就用铁锨把他家伸出来的屋檐砸了约20米的距离。我对刘某波说下雨水都把我的地堑冲塌了,让他先别泥墙了。有一天他让他亲家和张某军到我家商议说让刘某波补点地给我,后来又说刘某波不同意。过了几天我带着八磅锤去把他家才垒的墙砸了两个大洞,他女儿、女婿都在场见来。过了四五天一早,我老婆发现他的墙已经泥起来了,我很生气就扛着一根两米多长的铁棍子和我老婆去我家地里,把刘某波家盖的厂房伸出来的屋檐(外边是铁皮,下边是PVC板)砸了20来米,然后回了家。8、其它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刘某波之女婿魏某刚于2015年5月4日报案至案发。(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庆出生于1953年6月20日,作案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交款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刘某庆交至城郊派出所6310元,已随案移交。(4)讯问及执行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庆赔偿刘某波631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提起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的矛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过错以及被毁财物是否系违法建筑,均不影响被告人刘某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庆主动赔偿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涉案数额、认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波人民币631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厚胜审 判 员 冯 磊人民陪审员 徐丰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小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