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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超和与被执行人唐大香、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和,唐大香,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彭超和,男。被执行人唐大香,女。被执行人龚伟,男。彭超和申请执行唐大香、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7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唐大香、龚伟的被继承人龚明清在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山路廉租房工程款60000元;二、冻结被告龚伟在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岔那廉租房工程款100000元;三、若上述裁定中一、二项冻结不足,则冻结被告唐大香、龚伟在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集资建房款6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1、永顺县南山路廉租房与龚明清无关;2、岔那公租房建设项目龚伟并没有参与;3、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集资款属于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房用款,已用于集资房建设,无法冻结。本案无可供保全财产,没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79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唐飞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