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与刘瑞东、丁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刘瑞东,丁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负责人杨怀礼,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瑞东。被执行人丁万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瑞东、丁万新(2014)蓟民二初字第77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长期外出不归,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截止2012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269132.04元及余欠利息,受理费6246元,短期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77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