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艳文与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文,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90号原告王艳文。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定代表人赵平,职务,支队长。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王立新,职务,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文诉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撤销机动车权属登记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有泽审判员 张喜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