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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介生与张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介生,张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陆介生。被告张三林。原告陆介生与被告张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陆介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介生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