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介生与张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介生,张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陆介生。被告张三林。原告陆介生与被告张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陆介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介生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