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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XX,郭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秦XX,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郭XX,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周至县翠峰乡,村民。被执行人张XX,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北胡同村,村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秦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XX、张XX(2015)旬邑执字第00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