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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代某申请执行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财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路某,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57-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申请执行人路某被执行人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5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