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代某申请执行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财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路某,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57-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申请执行人路某被执行人咸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5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