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奇余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海林、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从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年2月14日领取结婚证并于××××年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无感情基础,且被告患有××根本没有过夫妻生活的能力,原告劝说被告无效,故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孟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身体虽然有××,但不足以影响夫妻生活且被告已经做过手术,现在正处于恢复期。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于××××年2月14日领取结婚证并于××××年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被告患有××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有关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自××××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还主张被告患有××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韦奇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