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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甄磊与赵泽东、韩立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磊,赵泽东,韩立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59-2号原告:甄磊,居民。被告:赵泽东,农民。被告:韩立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磊与被告赵泽东、韩立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甄磊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