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全某、徐光辉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徐某某,史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2005年12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七千元;2006年8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2003年8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史某。1987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晓峰、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至5月12日,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史某提供场地,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合伙在本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61号7-3室开设赌场,聚集胡某甲、应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冯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全某、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史某收取场地费。至2015年5月12日傍晚被民警查获,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6100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史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余某、吴某、王某乙、冯某、李某甲、应某某、胡某甲、李某乙、金某、卢某、胡某乙、郭某、张某某的证言材料、照片资料、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史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对被告人全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史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全某、徐某某、史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扑克牌一副、抽头箱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