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申请刘刘英涛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刘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范臣,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英涛,男。申请人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分局监发(2015)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3月20日,刘英涛未经批准开始在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罗村7组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后,经现场勘测,刘英涛占地155.1平方米建起砖混结构房屋4间2层。2015年2月27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同年4月7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以该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刘英涛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155.1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经批准划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后,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刘英涛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原城区分局在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刘英涛修建房屋占用的是基本农田,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基本农田的事实,故本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判长吕麟玉审判员 任录齐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迎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