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俊芳与沈晨光、王换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05-2号原告:冯俊芳,委托代理人:万宁宁,被告:沈晨光,被告:王换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9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沈晨光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已查封,现被告沈晨光已提供担保,请求对其车辆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