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才坤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坤,何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才坤,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明,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坤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才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才坤负担。审 判 长 宁顺桂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