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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东辽县。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