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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颜学鹏、周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颜学鹏,周吉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学鹏,公民身份号码×××1710,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周吉芬,公民身份号码×××052X,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学鹏、周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