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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95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在义乌市福田街道与江东街道范围内,先后五次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2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工地宿舍第3幢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二楼一房间,盗得被害人马某放在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2、2015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义乌市江东街道久府房产金立建设工地生活区7幢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二楼21号房间,盗得被害人彭某放在行李包内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灰色裤子一条。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彭某。3、2015年5月1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工地宿舍第3幢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二楼最里侧房间,盗得被害人林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9元。4、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工地宿舍第3幢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二楼最里侧被害人林某的房间,未窃得财物。5、2015年5月2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工地宿舍第3幢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二楼最里侧被害人林某的房间,未窃得财物即被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彭某、林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手机视频,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