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09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撼宇与被告王伯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撼宇,王伯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963-2号原告王撼宇。被告王伯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撼宇与被告王伯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撼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撼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撼宇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