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国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用钢管撬开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路周某经营的“老北京果木烤鸭店”门锁,盗得店内生鸭子两只、鸭脖子一包、菜刀一把、洁面膏六瓶。破案后洁面膏和菜刀被追归并发还失主;2.2015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强行推开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北路平贵C区后面租房的院子大门,入室盗得郑某乙钱包内800元现金;3.2015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景泰县一条山镇八十户附近余某某家院内,入室盗得余某某屋内手钳一把、手镯一只、手链一条、手电筒二只。破��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归并发还失主;4.2015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景泰县自来水公司附近吴某某承包的果园,盗得果园一间小房子内的水果刀一把、镙丝刀一把、网面凉鞋一双。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归并发还失主;5.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景泰县导航站附近方某某的租房院内准备偷东西,因被屋内的方某某发现,盗窃未遂。随后,公安民警根据方某某的报案将逃跑时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方某某、郑某甲的证言,失主周某、郑某乙、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作案,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犯罪未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尚 丽 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