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86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