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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86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