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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56-2号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乐书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毕道军,该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义务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贱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800000元。因此,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2015)宣执字第00556-1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800000元,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收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表示同意协助。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上述协助执行义务;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