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职业。200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5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4月8日1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粮道街芒果记甜品店内,以暴力相威胁,抢走店主罗某的营业款人民币230元。经报警,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和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以及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高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4月8日1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粮道街芒果记甜品店内,以自己坐牢才回来相威胁,抢走店主罗某的营业款人民币230元。经报警,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某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的侦破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高某身上查获黄色折叠水果刀一把;3、书证: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前处情况;4、被害人罗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被抢劫的经过;5、辨认笔录,证明经受害人罗某辨认,被告人高某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6、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高某作案现场的具体情况;7、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彭俊芳人民陪审员张俊良人民陪审员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谢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