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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苗士华、徐燕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苗士华,徐燕娜,杨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苗士华,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徐燕娜,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第三人:杨继林,男,1975年7月7日出��,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烈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苗士华、徐燕娜、周士东、张玉玲、韦昌忠、王宗芳的房产。经法院执行调解,申请执行人张明亮与被执行人苗士华、徐燕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意以被执行人苗士华、徐燕娜名下的位于淮北市发现之旅小区25栋105室房产抵付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的债务。另外,申请执行人张明亮与第三人杨继林签订了房屋过户协议,自愿将该房产过户到杨继林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周士东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侧1#-1幢30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玉岭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1#347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韦昌忠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北B幢404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王宗芳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B2-49幢4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苗士华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发现之旅25栋105号(所有权证编号:024696)房屋一套的查封;六、解除被执行人徐燕娜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沱河办事处建设北路12号12幢(房产证号:2006088**)房屋一套的查封七、将被执行人苗士华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发现之旅25栋105号(所有权证编号:024696)房屋一套过户到第三人杨继林名下。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中明审判员  邵吉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