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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李志杰。被告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诉被告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杰撤回对被告徐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