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德阳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德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德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德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伍德猛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德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伍德猛的银行存款贰万伍仟叁佰肆拾伍圆(小写:25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