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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小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29号罪犯王小龙,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熟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308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小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小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