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茶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可鹏与被告蒲秉月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茶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史某某,男,。被告蒲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朱秋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