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铭辰与被告唐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铭辰,庞立荣,唐海平,李元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马铭辰委托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立荣被告唐海平被告李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铭辰与被告庞立荣、唐海平、李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铭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铭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马铭辰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