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忠康与韩宜员、韩自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康,韩宜员,韩自家,夏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75号原告韩忠康。被告韩宜员。被告韩自家。被告夏华良。原告韩忠康与被告韩宜员、韩自家、夏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洁、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韩忠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忠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忠康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