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恢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新中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中,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新中。被执行人:王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新中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650元,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