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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田诉被告陈先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82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后收取6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