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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明与梁玉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李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快,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明与被告梁玉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中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梁玉快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中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