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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陈小东。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训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东诉被告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小东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