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娟诉被告徐栓、赵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娟,徐栓,赵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邓娟,193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超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栓,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国伟,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娟诉被告徐栓、赵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栓、赵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娟撤回对被告徐栓、赵国伟的起诉。审 判 长 智亚利审 判 员 马聚光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