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毛善全与被告XX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善全,XX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39号原告毛善全。被告XX庆。原告毛善全与被告XX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娜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善全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手持砍刀将原告砍伤,要求被告XX庆赔偿各项损失9000元。被告XX庆辩称,对双方打架的事实没有异议,是原告先出口不逊动手打人,答辩人手拿水果刀自卫时误伤了原告。对于原告的费用,答辩人只认可缝针、消炎等费用约400元,其他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3时许,XX庆与毛善全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苏欣快客站出站口处,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厮打后XX庆手持一把砍刀将毛善全砍成轻微伤。2015年6月2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对XX庆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毛善全受伤后当天即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行门诊检查治疗,第二日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4032.75元,出院医嘱建议其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断和治疗,门诊随诊,一周后复查。2015年5月28日下午,毛善全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花费34.5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双方面对琐事不能互谅互让,遇事均未冷静处理,却为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被告XX庆使用具有危险性的砍刀实施侵权行为等事实,本院认定被告XX庆对原告毛善全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毛善全主张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4067.25元、误工费188.20元(34346元÷365天×2天,2015年5月20日下午、5月21日、5月28日下午因治疗误工,合计2天)、护理费94.1070元(34346元÷365天×住院1天)、营养费20元(20元×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0元×1天)、交通费100元,合计4499.5575.20元。被告XX庆应承担3599.6480.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善全人民币3599.6480.16元;二、驳回原告毛善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善全负担130元,被告XX庆负担420元(原告毛善全已预交,被告XX庆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善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及法院账号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当事人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者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户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账号:11560188000046471,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浦中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