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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与冯龙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冯龙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远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龙艳,户籍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上诉人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老行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龙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老行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冯龙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老行尊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原审提交的冯龙艳的《个人简历表》》即为劳动合同。经本院审查《个人简历表》仅记载了冯龙艳的姓名、性别、民族、身高、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个人基本资料,另有总经理批示的同意入职,并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作出约定,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款,因此,原审认定该《个人简历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老行尊公司未依法与冯龙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冯龙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老行尊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冯龙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老行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