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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立朝与刘大保、XX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朝,刘大保,XX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王立朝。委托代理人王可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大保。被告XX玉。原告王立朝诉被告刘大保、XX玉个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立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朝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