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陆XX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1号起诉人陆XX。本院收到起诉人陆XX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陆XX诉称:2015年6月10日,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锡政拆通(2010)第3039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拆迁通知),其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其认为被告作出拆迁通知未听取其意见、未召开听证会且使用法律不当,属程序违法,故请求确认该拆迁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作出拆迁通知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4月21日,迄今为止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陆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