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裴豪杰诉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豪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豪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裴豪杰于2011年8月15日进入���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元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职务为副总工程师。2012年12月,中元上海分公司员工个人备忘录上载明,裴豪杰2012年个人待遇月预发人民币13,000元,保底数额28万元,2013年月预发15,000元,保底数额30-35万元。备注:包含劳动合同工资、奖金、社保(个人部分)、个调税以及现金部分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等。计算周期为当年1.1至12.31。凡不到当年12.31(原文如前)离职的员工,该年度年薪保底金额不作为其收入结算依据。原审中,裴豪杰确认已经收到2013年年薪278,000元。2014年9月10日,裴豪杰填写离职申请单并签名,离职申请单内容载明“现因本人提出离职,已与公司结清了所有的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合��关系……本人自愿离职,与公司也无其他任何纠纷,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2015年2月25日,裴豪杰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元上海分公司支付2013年年薪差额42,000元和2014年年薪差额93,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裁决:对裴豪杰的请求不予支持。裴豪杰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提出与仲裁请求相同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裴豪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离职申请单行为系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了处分。裴豪杰认为离职申请单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现根据离职申请单的内容,明确裴豪杰已与公司结清所有工资报酬及费用,双方无其他任何纠纷,且申请单的内容与个人备忘录规定的年薪保底支付规则一致,并非侵害裴豪杰利益,裴豪杰主张撤销离职申请单缺乏法律依据。裴豪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裴豪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裴豪杰负担。判决后,裴豪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元上海分公司在本案仲裁时承认欠薪,原审中矢口否认,且未提供证据,原审未认定欠薪这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相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元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裴豪杰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裴豪杰在离职申请单上签名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裴豪杰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该申请表的内容及签名的法律后果明知,现裴豪杰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填写及签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故裴豪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裴豪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