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建南与赵海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赵海潮,阎迎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9-2号申请人王建男,曾用名王海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海潮,男,196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阎迎九,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