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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建南与赵海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赵海潮,阎迎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9-2号申请人王建男,曾用名王海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海潮,男,196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阎迎九,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