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朝军与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军,裴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8号原告王朝军,干部,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裴利军,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军与被告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朝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王朝军承担。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