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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朝军与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军,裴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8号原告王朝军,干部,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裴利军,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军与被告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朝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王朝军承担。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