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846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