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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海姜与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姜,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418。被执行人:高文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075。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海姜与被执行人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20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6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高文亮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