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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喜梅与杨年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中民终字字第443号民事裁定书、(2012)夏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乙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杨某乙将执行款一次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运中民终字字第443号民事裁定书、(2012)夏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