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桂芳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桂芳,陶德仁,刘有伦,刘立风,刘遵家,刘传英,侯增利,刘传仓,胡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授权委托人:单玉涛,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冯桂芳,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陶德仁,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有伦,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立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遵家,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传英,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侯增利,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传仓,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胡立娟,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2015)茌商初字第214号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桂芳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经查,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