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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季菊英、顾海生与顾海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菊英,顾海生,顾海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季菊英。原告顾海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一飞、潘海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海候。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菊英、顾海生与被告顾海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菊英、顾海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菊英、顾海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高梁健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