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季菊英、顾海生与顾海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菊英,顾海生,顾海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季菊英。原告顾海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一飞、潘海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海候。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菊英、顾海生与被告顾海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菊英、顾海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菊英、顾海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高梁健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源: